⒈ 延续福祚。
引《后汉书·朱景王杜等传论》:“若夫数公者,则与参国议,分均休咎,其餘并优以宽科,完其封禄,莫不终以功名,延庆於后。”南朝梁简文帝《唱导文》:“冯法致安,积善延庆。”隋王度《古镜记》:“昔杨氏纳环,累代延庆; 张公丧剑,其身亦终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