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判决囚犯。
引《汉书·酷吏传·严延年》:“初, 延年母从东海来,欲从延年腊,到雒阳,适见报囚。”颜师古注:“奏报行决也。”《后汉书·章帝纪》:“律十二月立春,不以报囚。”李贤注:“报,犹论也。立春阳气至,可以施生,故不论囚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