亦作“伏辨”。
⒈ 亦作“服辨”。认罪供状;认罪文据。
引《唐律疏议·断狱·狱结竟取服辩》:“诸狱结竟,徒以上各呼囚及其家属具告罪名,仍取囚服辨;若不服者,听其自理,更为详审。”《清会典事例·刑名·刑律断狱》:“狱囚取服辩。”鲁迅《呐喊·孔乙己》:“怎么样?先写服辩,后来是打,打了大半夜,再打折了腿。”
认罪状、悔过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