拼音wǔ bǎo
注音ㄨˇ ㄅㄠˇ
五保
(1) 我国农村对无劳动能力、生活无保障的成员实行的社会保险,即保吃、保穿、保烧(燃料)、保教(儿童和少年)、保葬五个方面
例
英
⒈ 古代户籍制度。百姓以五户为伍而相保,故名“五保”。
引《周礼·地官·大司徒》:“五家为比,使之相保。”
清袁枚《随园随笔·杂记》:“读欧公《杜杞墓志》称闽俗贪嗇,有老而生子者,父兄多不举,虑分家产故也。 杜公上书请立五保,俾民相察,有犯者置之法。”
⒉ 宋王安石变法,于熙宁三年实行保甲制,十家相保,一人为长,相互检察;五保为一大保。参阅《宋史·兵志六》。
引宋苏轼《论积欠六事并乞检会应诏所论四事一处行下状》:“自祖宗已来,每有赦令,必曰凡欠官物,无侵欺盗用、及虽有侵盗而本家及五保人无家业者,并与除放。”
⒊ 合作化后的农村,对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的人实行保吃、保穿、保烧(燃料)以及儿童保教、老人死后保葬的制度,简称为“五保”。
引张峻《家乡夜曲》:“像他老那大年纪,又是独身汉,应该享受五保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