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古代掌刑狱之官,即司寇。
引《左传·襄公二十一年》:“若弃书之力而思黶之罪,臣,戮餘也,将归死於尉氏,不敢还矣。”《汉书·地理志上》“尉氏” 颜师古注引汉应劭曰:“古狱官曰尉氏。”
⒉ 县名。
引《汉书·地理志上》:“陈留郡 …… 封丘、长罗、尉氏。”颜师古注:“臣瓚曰:‘ 郑大夫尉氏之邑,故遂以为邑。’ 郑大夫尉氏亦以掌狱之官故为族耳。 应説是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