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以酒祭地。
引唐段成式《酉阳杂俎·尸穸》:“比出,门已塞矣,一人復为沙埋死,乃同酬地谢之,誓不发塚。”一本作“酹地”。 明张四维《双烈记·决计》:“见书痛哭,即以酒酬地。”明冯梦龙《智囊补·察智·张咏》:“其后子讼之官,婿持父书诣府。 咏閲之,以酒酬地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