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旧指女子尚未许配。
引清蒲松龄《聊斋志异·萧七》:“君清门令望,可附婚姻。有女未字,欲充下陈,幸垂援拾。”清黄六鸿《福惠全书·刑名·审讼》:“至于闺女,断不可轻拘听审,已字者出身露面,辱及夫家;未字者逐众经官,谁为求聘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