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以爵位或官职授人。
引汉班固《白虎通·爵》:“爵人於朝者,示不私人以官,与众共之义也。”《后汉书·爰延传》:“故王者赏人必酬其功,爵人必甄其德。”清平步青《霞外攟屑·掌故·尹侍御奏折》:“爵人於朝,与众共之;刑人於市,与众弃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