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指除草。
引语本《周礼·秋官·司寇》“薙氏” 郑玄注引郑司农云:“掌杀草。故《春秋传》曰:‘如农夫之务去草,芟夷蕰崇之。’”宋岳珂《桯史·二将失律》:“汝翼之至也,舍于城南有方井之地,夷坦不宿草,军吏喜其免於崇薙也,而营之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