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古代的一种刑罚。用荆条或竹板敲打臀、腿或背。
引《新唐书·刑法志》:“至隋始定为:笞刑五,自十至于五十。”鲁迅《坟·论“费厄泼赖”应该缓行》:“民国的法律是没有笞刑的,倘有人以为肉刑好,则这人犯罪时就特别打屁股。”
古代五刑之一。以竹板或小荆条抽打背部或臀部。自十下至五十下,分为五等。后亦以小竹板子折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