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古代有计口受田制度。一夫所受之田,谓之夫田。
引《后汉书·仲长统传》:“限夫田以断并兼,定五刑以救死亡。”
⒉ 指计口受田制度。
引清曹寅《东皋草堂记》:“国家奠畿辅之重,鉴前明府卫之弊,因盛京夫田之制,得寓兵於农之法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