拼音biān guǎn
注音ㄅ一ㄢ ㄍㄨㄢˇ
⒈ 宋代官吏得罪,谪放远方州郡,编入该地户籍,并由地方官吏加以管束,谓之“编管”。此等刑罚亦有用于一般罪犯者。
引宋司马光《涑水记闻》卷十六:“吕吉甫大怒,白上夺侠官, 汀州编管。”
宋司马光《涑水记闻》卷十六:“其餘吏民有与侠交游及餽送者皆杖臀二十,远州编管。”
宋秦观《鲜于子骏行状》:“周永懿贪暴不法,前使者惮其凶狡,置不敢问,公具得其姦赃,即遣吏就捕,械送於狱, 永懿竟除名编管衡州。”
宋陆游《老学庵笔记》卷一:“陈莹中迁謫后,为人作石刻,自称‘除名勒停送廉州编管陈某撰’。”
《古今小说·简帖僧巧骗皇甫妻》:“这婆子不合假粧姑姑,同谋不首,亦合编管邻州。”
将受谪、流放的官员或罪犯加以组织、安置,令地方官吏加以管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