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列举理由加以分辩。 《新唐书·杜羔传》:“京兆尹元义方责租赋不时,繫二县吏,将罪之。
引羔等辩列尤苦,尹不为纵。”宋刘颜《辅弼名对序》:“或关治乱以发明,或繫安危而辩列。”明李东阳《明故吏部尚书致仕赠尹公墓志铭》:“公不自辩列,惟引咎自责而已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