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指古代的笞刑与杖刑。
引明田艺蘅《留青日札·大诘减等》:“元世祖笞杖之刑既定,曰:天饶他一下,地饶他一下,我饶他一下。自是合笞五十,止笞四十七;合杖一百,止杖九十七。”清蒲松龄《聊斋志异·冤狱》:“笞杖立加,葛藤悉断。”康有为《大同书》甲部第四章:“古用苗制,施行肉刑, 汉文免之,改为囚徒、髠钳、鬼薪、役作, 隋文代之以笞杖流徒。”
用杖抽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