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明代刑制,每五年朝廷命司礼太监会同三法司堂上官审理刑狱,谓之大审。
引明刘若愚《酌中志·大审平反纪略》:“凡遇丙辛之年,即特勅司礼监掌印太监一员,前往三法司録囚,名曰大审。”《明史·刑法志二》:“成化十七年命司礼太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堂上官,於大理寺审録,谓之大审。 南京则命内守备行之,自此定例,每五年輒大审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