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光绪十三年(公元1887年), 河南郑州黄河决口, 清政府借口治河,颁布了“郑工事例”,有钱的人按此“事例”可以捐官,叫做“郑工捐”。
引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》第四回:“他还是的的确确的一位候补县太爷呢,还是个老班子。不然早就补了缺了,只为近来又开了个郑工捐,捐了大八成知县的人,到省多了,压了班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