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元明时谓男性优伶。
引明朱权《太和正音谱》卷上:“子昂赵先生曰:‘娼夫之词,名曰“緑巾词”。’” 明沉德符《野获编·佞倖·伶人称字》:“丈夫始冠则字之,后来遂有字説,重男子美称也。惟伶人最贱,谓之娼夫,亘古无字。”
贩卖妻女从事卖淫的男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