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勋章。因清代勋章镶嵌有珍宝,故称。
引康有为《大同书》己部第三章:“女保以二年满任,任满时,若公察看其仁慈尽职,婴儿健长,公赠以仁人慈保宝星,此宝星为第一等者。”巴金《将军集·将军》:“将军穿着堂皇的制服,佩着宝星。”
嵌有珍宝的勋章。清光绪七年,始定宝星的制度,计分五等。头二三等每等又分三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