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审理处治。
引《新唐书·列女传·衡方厚妻程》:“程徒行至闕下,叩右银臺门,自刵陈寃,下御史鞫治有实。”《明史·宦官传一·张忠》:“张忠、吴经发孝陵卫充军, 张雄、张鋭下都察院鞫治。”《清史稿·宣宗纪二》:“命彦德鞫治茂明安署札萨克贝勒丹丕勒等訐控盟长之狱。”
审问后治罪。也作「鞠治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