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施以宫刑。
引汉刘向《列女传·楚平伯嬴》:“士庶人外,淫者宫割。”《三国志·魏志·锺繇传》:“初, 太祖下令,使平议死刑可宫割者。”唐李翱《答韩侍郎书》:“见妖丽闲眼而不观,视迁荣如鞭笞宫割之在躬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