拼音shǒu shí
注音ㄕㄡˇ ㄕˊ
唐代民户户口和占有土地的实况记录。
唐代年终百姓将收成及田亩家产之多少,亲手如实填报报乡里,然后经乡里造籍,经县、州逐级上报,直至户部,作为国家课役赋敛的依据。到宋代,朝廷施行“手实法”。
⒈ 唐代民户户口和占有土地的实况记录。 唐制每三年编造户籍一次。地方平时每年把人口及其所占田亩据实造册,再据此编成计帐,送州申报尚书省,作为全国户籍的底本。 长庆四年, 元稹在同州采取整顿赋税措施,令百姓自报,称“自通手实状”。 宋吕惠卿行手实法,时亦称“手实”。参阅《新唐书·食货志一》、 唐元稹《同州奏均田状》、《宋史·食货志上五》。
引宋苏轼《吕惠卿责授节度副使》:“手实之祸,下及鷄豚。”
宋苏辙《民赋叙》:“熙寧中吕惠卿復建手实,抉私隐,崇告訐,以实贫富之等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