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审理案件。
引《魏书·广川王略传》:“性明敏,鞫狱称平。”《旧唐书·职官志二》:“凡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讎嫌者,皆听更之。”章炳麟《文学说例》:“迁固所録……仍其本语,无所增损,如鞫狱之録辞,此所谓口説也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