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追究处治。
引汉陆贾《新语·本行》:“追治其事,以正来世。”《宋史·儒林传四·陆九渊》:“翌日有诉遇夺掠者,即其人也,乃加追治。”明沉德符《野获编·台省·言官劾父》:“还奏备参先任各官拨派不均之罪,皆当追治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