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旧时谓放逐罪人至边地、军台戍守。
引《史记·秦始皇本纪》:“三十三年,发诸尝逋亡人、赘壻、贾人,略取陆梁地,为桂林、象郡、南海,以适遣戍。”清秦鑅《归州纪事》诗:“放盗归山何猖獗,囹圄长羈待遣戍。”陈夔龙《梦蕉亭杂记》卷一:“时在戊戌八月十五日,由刑部解赴兵部,遣戍新疆。”
放逐犯人至边境戍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