亦作“收帑”。
⒈ 亦作“收帑”。古时,一人犯法,妻子连坐,没为官奴婢,谓之收孥。
引《史记·商君列传》:“事末利及怠而贫者,举以为收孥。”司马贞索隐:“以言懈怠不事事之人而贫者,则纠举而收録其妻子,没为官奴婢。”汉桓宽《盐铁论·周秦》:“紂为炮烙之刑,而秦有收帑之法。”《后汉书·杨终传》:“太宗至仁,除去收孥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