词语解释
旧时依法纳税服役的男子。
引证解释
⒈ 旧时依法纳税服役的男子。
引《新唐书·食货志一》:“凡主户内有课口者为课户。若老及男废疾、篤疾、寡妻妾、部曲、客女、奴婢及视九品以上官,不课。”
范文澜蔡美彪等《中国通史》第三编第二章第四节:“按租庸调法纳税服役的普通民丁,称为课口。”
网络解释
课口
课口亦名“课丁”,唐至元代纳税服役丁口的名称。唐武德七年(公元624年) 规定: 男女始生者为黄,4岁为小,16岁为 中,21岁为丁,60岁为老。天宝三年 (公元 744年)以18岁以上为中男,23岁以上成丁。 凡民成丁,必须担负课役,称为课口。《新唐书·食货志》:“凡主户内有课口者,为课户。若老及男废疾、笃疾、寡妻妾、部曲、客女、奴婢及视九品以上官,不课。 “天宝十四年(公元753年)不课户占三分之一,乾元三年 (公元760年) 几乎占到三分之二。负担全落在课户身上。金、元亦有课丁、课户。《续通典·卷七》: “金制以民户内有物力者为课役户,无者为不课役户。“元课税仍依据丁口,而以户为单位。 太宗八年 (公元1236年) 规定: 民户成丁即课税,每丁岁科粟1石,驱丁5升。至元十七年 (公元1280年) 规定: 全科户,丁税每丁粟3石,驱丁粟1石。 分字解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