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刻有私人姓名的印章。
引《资治通鉴·后周太祖广顺二年》:“穀未能执笔,詔以三司务繁,令刻名印用之。”元吾丘衍《学古编·三十五举》:“凡名印不可妄写,或姓名相合,或加印章等字,或兼用印章字曰姓某印章,不若只用印字最为正也。”明陶宗仪《辍耕录·刻名印》:“按周广顺二年,平章李穀,以病臂辞位,詔令刻名印用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