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以剑自刎。
引《左传·襄公三年》:“魏絳至,授僕人书,将伏剑。”三国魏曹植《七启》:“故田光伏剑於北燕,公叔毕命於西秦。”唐李肇《唐国史补》卷中:“﹝田中﹞后知力不可报,密为遗表,伏剑而终。”清钱谦益《母刘氏仍前赠》:“古之贤母,望倚门而辞伏剑者,无不教其子以作忠也。”
用剑自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