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审理案件。鞠,通“鞫”。
引《汉书·刑法志》:“今遣廷史与郡鞠狱,任轻禄薄。”颜师古注引李奇曰:“鞠,穷也。狱事穷竟也。”《汉书·赵广汉传》:“又坐贼杀不辜,鞠狱故不以实,擅斥除骑士乏军兴数罪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