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指书法和文理。
引《新唐书·选举志下》:“凡择人之法有四:一曰身,体貌丰伟;二曰言,言辞辩正;三曰书,楷法遒美;四曰判,文理优长。”唐韩愈《李君墓志铭》:“进士及第,试书判入等。补秘书正字。”五代王定保《唐摭言·无名子谤议》:“李翰虽以辞藻擢第,不以书判擅名。”宋苏轼《和子由闻将如终南太平宫读书》:“始者学书判,近亦知问囚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