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私自吞没公家的财物。
引清昭槤《啸亭杂录·关税》:“将亏絀之数先行存贮库中,然后重徵其税,将所剩盈餘私饱囊橐。”孙中山《要实行社会革命》:“不知中国近年外债累累,其用於直接生利,不及十之二三,用於消费事业,及滥费私饱者盖十之七八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