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载于籍册的明确规定。
引《宋史·食货志上一》:“推排之法,不过以县统都,以都统保,选任才富公平者,订田亩税色,载之图册,使民有定产,产有定税,税有定籍而已。”清黄六鸿《福惠全书·保甲·清查界址》:“四境界址既釐,捕尉攒造清册报县,州县尤须单骑亲验。如此,则一州县之居民土壤,悉有定籍,可无患意外之衅争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