亦作“门皂 ”。看门的差役。
清黄六鸿《福惠全书·刑名·审讼》:“如有在外窥探,东西混走,及喧譁者,立拿,并门皂陪责。”《清会典事例·礼部八十·学政供给》:“如久住之所,柴炭油烛及门皁柴米,均酌定数目,五日一送。”
守门的贱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