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先任命官吏而后禀报吏部。
引《魏书·尒朱荣传》:“曾关补定州曲阳县令,吏部尚书李神儁以阶悬不奉,别更拟人。”《资治通鉴·梁武帝中大通二年》:“荣尝关补曲阳县令。”胡三省注:“关补者,先补授而后关吏部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