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人每天工作时间仅八小时的制度。若工作时间超过八小时,则资方必须补付工资。公元一八八六年由美国首先提出,欧战后,经华盛顿会议决定采用。
工人每天工作时间仅八小时的制度。若工作时间超过八小时,则资方必须补付工资。西元一八八六年由美国首先提出,欧战后,经华盛顿会议决定采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