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币


拼音fǎ bì
注音ㄈㄚˇ ㄅ一ˋ

词语解释

法币fǎbì

(1) 1935年以后,国民党政府发行的纸币,1948年为金圆券所代替

paper currency issued by the KMT government from 1935 onwards

引证解释

⒈ 由国家以法律赋予强制通用力的货币。特指国民党政府1935年11月实行币制改革后,法定由中央、中国、交通、中国农民四大银行发行流通的纸币。

巴金《寒夜》九:“四磅奶油大蛋糕法币一千六百元。”
周而复《上海的早晨》第一部十二:“只要把伪法币伪金圆券变成货,那一定赚钱。”

国语辞典

法律赋与强制通用的货币。如本位货币、辅币等。

网络解释

法币

  • 法币是“法定货币”或“法偿币”的简称。国家以法律形式赋予其强制流通使用的货币。其中,主币为无限法偿币,可以自由铸造;辅币为有限法偿币,国家实行限制铸造。旧中国1935年11月4日至1948年8月19日流通货币的名称。旧中国长期采用银本位制,1933年4月“废两改元”以前,实际上是银两与银元并用。“废两改元”后,虽然货币得到统一,但国民党政府财政经济上的困难并未得到解决,英美两国为控制旧中国的货币权,又展开了激烈的争夺。
  • 分字解释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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