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在公文上签字画押。
引宋朱熹《答黄直卿书》:“致仕文字为众楚所咻,费了无限口颊,今方得州府判押。”《宋史·陈恕传》:“準即检寻恕前后改革兴立之事,类以为册,及以所出榜,别用新板,躬至恕第请判押。”范文澜蔡美彪等《中国通史》第三编第六章第一节:“清平官中一人为内算官,凡有文书,便代国王判押处置。”
长官在公文上签署文字画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