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自己供认所犯罪行。
引唐李復言《续玄怪录·苏州客》:“阴冥吏严,不得陈首,藉君为邮送之耳。”《明史·陈彦回传》:“以祖母存,恐陈首获罪,隐忍二十年。”《三国演义》第五九回:“如有病者,即设坛使病人居於静室之中,自思己过,当面陈首。”
自首认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