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共有家庭财产,谓不分家。
引晋陶潜《与子俨等疏》:“济北氾稚春,晋时操行人也,七世同财,家人无怨色。”《南史·孝义传上·封延伯》:“﹝封延伯﹞世为州郡著姓,寓居东海,三世同财,为北州所宗附。”
⒉ 犹合资。
引元陈以仁《存孝打虎》第二折:“[ 李克用云]你做甚买卖营生。[正末唱]与人家牧牛羊。[ 李克用云]你和他同财合本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