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宋时将欠户的产业按高价没入官府折还欠钱谓之籍纳。
引宋苏轼《应诏论四事状》:“已经估覆三估不伏定,即以所估高价籍定者,谓之籍纳。惟籍纳产业,方许给还。”《续资治通鉴·宋真宗大中祥符九年》:“先是殿中侍御史王奇,请籍纳职田以助賑贷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