拼音qì kān
注音ㄑ一ˋ ㄎㄢ
⒈ 宋元公文书用语,犹言查,按查。
引宋苏轼《应诏论四事状》:“契勘熙寧四年以后至元丰八年登极大赦以前,人户积欠,共计五万三百餘万贯。”
《宣和遗事》后集:“牌使至五国城,宣北国帝敕曰:‘契勘皇后赵氏已废为庶人,赐死。今瓜欧妻赵氏,是庶人亲妹……并令赐死。’”
《元典章·户部四·婚礼》:“中书户部:契勘人伦之道,男女婚姻为大,据各处见行礼数,事深不一……省部公议得,今后但为婚姻议定,写立婚书文约明白。”
⒉ 考核;查考。
引宋朱熹《答周叔谨书》:“所示仁説,差胜往时,但所引熹説,亦有误字处,恐又错认了,更略契勘为佳。”
宋吴聿《观林诗话》:“《西京杂记》云:‘以酒为书滴,取其不冰;以玉为研,亦取其不冰。’ 贺方回词云:‘罗帷映月,玉研生冰。’似失契勘。”
清恽敬《<坚白石斋诗集>序》:“六义附性情而各见於诗,虽合古今而契勘之,何虞乎蹈袭,何畏乎规摹哉!”
⒊ 犹对质,当面对证。
按查、考核。宋.苏轼〈应诏论四事状〉:「臣近契勘杭州自承上件指挥以来,以产当酒者,计一千四百三十三户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