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补授官职。
引《史记·平準书》:“入物者补官,出货者除罪。”宋陆游《老学庵笔记》卷四:“文臣曰‘上书可采’,武臣曰‘军前有劳’,并补官,仍许磨勘,封赠为官户。”清叶廷琯《鸥陂渔话·管怀珠寄夫书》:“日望夫子早日补官,同到秦中,合家完聚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