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根据先辈的功劳、地位许其子孙赎罪。
引宋王栐《燕翼诒谋录》:“﹝国初吏人﹞犯罪许用荫赎。吏有所恃,敢於为奸。”《续资治通鉴·宋徽宗宣和六年》:“﹝道官可自大夫以上﹞共带职人并令封至朝官,许荫赎私罪为官户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