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减等赦免其罪。 《后汉书·朱儁传》:“后太守尹端以儁为主簿。 熹平二年, 端坐讨贼许昭失利,为州所奏,罪应弃市。 儁乃羸服閒行,轻齎数百金到京师,赂主章吏,遂得刊定州奏,故端得输作左校。
引端喜於降免而不知其由, 儁亦终无所言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