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川资。
引《清史稿·宣宗纪一》:“十一月己未, 贵州巡抚陈若霖奏请岁减民、苗佃租二万二千石,给苗疆会试举人川费,允之。”陶成章《浙案纪略》上卷第三章第二节:“嘉熊出资助诸人川费,分往各府县考察一切事宜。”
旅费。《文明小史.第二三回》:「川费一切,交给柳升,贤弟不须另付。」也作「川资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