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卷宗文录。
引《新唐书·百官志二》:“掌言二人,掌宣传,外司附奏受事者,奏闻;承勅处分,则録所奏为案记。”
⒉ 登记。
引《新唐书·百官志二》:“司綵、典綵、掌綵,各二人,掌锦綵、縑帛、丝枲。有赐用,则旬别案记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