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越级上诉。
引《唐律疏议·斗讼·越诉》:“诸越诉及受者,各笞四十。”《元典章·刑部十五·告罪不得称疑》:“如有论告本管官司者,许令直赴上司陈告,其餘并不得越诉。”清吴樾《意见书》:“其对平民也,滥刑苛法,不许越诉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