拼音qiān shì
注音ㄑ一ㄢ ㄕˋ
⒈ 官名。 金置按察司佥事。 元时诸卫、诸亲军及廉访、安抚诸司,皆置僉事。 明因之,都督、都指挥、按察、宣慰、宣抚等,皆有僉事。 清初沿用, 乾隆时废。
引《元典章·刑部·枉勘死平民》:“安抚司僉事朱国楨枉勘平人谢二六身死,虽无招承,其始谋情节,众证明白。”
清黄宗羲《明夷待访录·兵制三》:“有明武职之制……平时有左右都督、都指挥使、指挥使,各係以同知、僉事及千户、百户、镇抚之级。”
《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》第九二回:“宪恩深望知鼇戴,僉事威严展狗才。”
⒉ 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中央官署中的中级官员。
引鲁迅《坟·从胡须说到牙齿》:“我曾经是教育部的佥事,因为‘区区’,所以还不入鞠躬或顿首之列的。”
职官名。专司判断官事的官。金时置按察司佥事,明代时都督、都指挥、按察、宣慰、宣抚等司均置佥事官。民国初年时,中央各部局亦设有佥事,位在参事之下,主事之上,现已废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