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交纳钱物以减免徒刑。
引明沉德符《野获编·台省·汤刘二御史再谴》:“鼐论风宪官受财,议革职赎徒,上特旨发肃州卫充军。”《明史·姜埰传》:“乃命移刑官定罪,尚书徐石麒等拟埰戍, 开元赎徒。”清吴伟业《鹿樵记闻·粤西二臣》:“又以奸民訐其贪肆不法,逮治坐赎徒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