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亦作“诉辨”。申诉并辩白。
引《红楼梦》第八六回:“生兄在禁,具呈诉辩,有干例禁;生念手足,冒死代呈。”《清史稿·文苑传一·钱谦益》:“凤阳巡抚陈之龙获黄毓祺,谦益坐与交通,詔总督马国柱逮讯。 谦益诉辨, 国柱遂以谦益、毓祺素非相识定讞。”《新华月报》1952年第9期:“在法庭上以本民族语言、文字进行诉辩。”